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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责任险』知识点

    『雇主责任险』知识点

    『雇主责任险』知识点

    一、 『雇主责任险』定义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二、与 『雇主责任险』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地方性文件,在此以辽宁省为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 『雇主责任险』的特点及与 『工伤保险』、 『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 差异

    四、劳务人员雇主责任险出险处置

    员工出险

    1. 现场处置

      • 责任人:项目/部门负责人

      • 操作要求:

        • 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拨打120或送医(优先送往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若未约定则选择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 证据固定:

          • 现场照片/视频(含时间、地点标记);

          • 监控录像(保存原始文件,避免覆盖);

          • 证人证言(记录目击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书面签字确认);

          • 事故现场物证(如设备故障记录、安全防护缺失证据等)。

    2. 信息上报

      • 时限8小时内(避免证据灭失或时效超限)。

      • 上报内容(需书面记录):

        •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用工证明;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附现场证据清单);

        • 伤情描述及救治情况(首诊医院名称、诊断结果、是否转院);

        • 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 员工告知义务

      • 明确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

        • 保留所有原始票据(医疗费发票、病历、检查报告等);

        • 配合后续伤残鉴定(按保险合同约定机构进行)。

    报险

    1. 报险主体

      • 责任人:人力资源部或专职保险对接人。

    2. 报险要求

      • 时限:接报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正式报案(避免超保险合同约定时效)。

      • 方式:

        • 电话报案(录音留存);

        • 同步发送书面报案邮件/传真(注明保单号、出险员工信息、事故概要)。

      • 材料清单(需在报案时同步提交电子版):

        • 员工劳动合同/用工证明;

        • 事故经过书面说明(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

        • 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如有);

        • 现场证据(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

    3. 关键注意事项

      • 保险合同条款核对:

        • 确认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是否属于“工作期间”、是否涉及免责情形);

        • 检查医疗费用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报销范围内(如是否包含自费药)。

      • 保险公司对接:

        • 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案件受理回执》;

        • 明确后续材料提交时限和理赔流程。

    后续跟进

    1. 治疗跟踪

      • 项目/部门负责人定期与员工或其家属沟通治疗进展,确保就诊医院符合保险合同要求。

    2. 材料收集

      • 项目/部门负责人在治疗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整材料(包括伤残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

    3. 争议处理

      • 若保险公司拒赔或部分拒赔,需由法务或保险经纪人介入协商,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 2025年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2025年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辽宁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关于公布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号)

    •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5452元(月平均工资为7121元)。
    • 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3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73元/月。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 202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896元(月人均为3825元)。

    沈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2元调整为21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5元调整为19元。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2025年1月1日起:

    •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8073元。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6.8%调整为6%,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484.38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1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30]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8.6% 66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66元/人·年 不缴纳

    大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7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10元调整为 2100元。
    •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2元调整为21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生效日期:2024年5月1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我市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调整为8190元。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下限为4914元,上限为24570元,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8190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1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10] 大额医疗2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8% 0.2% 1%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0.1% 不缴纳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清单》

    锦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18日

    最低工资标准

    《锦州市对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月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20元调整为1700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14.3元调整为17元。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15.9元调整为17元。

    • 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医保〔2024〕35号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71136元。

    二、为同时满足参保单位申报和系统运算要求,确定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60%确定,即213408元、42681.6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5928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1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110元/年(医保卡支付) 不缴纳

    朝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1月22日

    最低工资标准

    《[朝人社发〔2024〕11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2024年5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朝医保发〔2024〕27号 关于公布2025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2025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514元/月。

    (一)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16542元/月,最低为3308.4元/月。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5514元/月作为缴费基数,按4.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3044元/年。

    • 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1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3 大额医疗[^4]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8% 不缴纳 0.6%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105元/人·年 不缴纳

    铁岭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6日

    最低工资标准

    《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确定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铁医保【2024】54号

    • 2023年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8791元(月平均工资5733元)。
    • 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2023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灵活就业等人员缴费基数,并确定2025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6] 大额医疗4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 55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55元/人·年 不缴纳

    鞍山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6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

    •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
    • 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
    • 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8] 大额医疗5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8% 54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54元/人·年 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6


    抚顺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0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执行时间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3]

    根据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自 2024年7月1日 起调整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5202元 /月 。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5202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15606元/月)。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5202元/月)缴费。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12] 大额医疗7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120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不缴纳

    辽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1日

    最低工资标准8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710元调整为1900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17.2元调整为19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15.9元调整为17元。

    •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9

    我市202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具体为:

    • 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865元(月平均工资5905元)。
    • 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10 大额医疗[^17]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55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55元/人·年 不缴纳

    丹东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1日

    最低工资标准11

    • 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2

    • 据省统计口径,2023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48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5480元/月执行。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21] 大额医疗13 生育保险[^21]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110元/人·年 不缴纳

    盘锦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14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17.2元调整为19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8,553元/月15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16 大额医疗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 50元/人·年 0.5%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50元/人·年 不缴纳

    葫芦岛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17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00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7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8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 2025年度职工医保年缴费基数为71520元,月缴费基数为5960元,月缴费基数上线为17880元,月缴费基数下线为3576元。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金额

    • 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5.3%,年缴费3790.56元,月缴费315.88元。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2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66元/人·年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66元/人·年 不缴纳

    营口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4日

    最低工资标准19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2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和2023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情况,现就公布我市2024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436元(月平均工资为5786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3472元)。
    • 以2023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2024年社保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 执行日期为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21 大额医疗 生育保险
    统筹 16% 0.5% 依据核定基数缴纳 7.5% 不缴纳 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 8% 0.5% 不缴纳 2% 106元/人·年 不缴纳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0]:《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号 
    2. 《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大政发〔2022〕35号:“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0.2%和0.1%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0.3%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0.3%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5元缴费。”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 
    3. 待遇保障知识问答之二:参保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热点问题解答
      [^4]:《关于进一步明确朝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65号 
    4. 《关于印发铁岭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医保〔2024〕56号
      [^6]:铁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两种情况:<u>一是统账结合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7%的比例缴费,个人按上月工资收入2%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u>二是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没有个人账户卡里没有钱,缴费人员人员大致有三类:一是城镇困难企业职工;二是城镇企业失业人员;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5. 《2025年鞍山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通告》
      [^8]:《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号: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2025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72720元(月缴费基数6060元)执行。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8180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按照3636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6.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7. 关于印发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大额补助费按每人每年120元缴纳。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交纳;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u>其它单位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u>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困难企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补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12]: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3]:抚顺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2024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抚顺2024)[Z]. 
    8.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9. 《关于公布辽阳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4〕32号 
    10. 《关于辽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其中原缴纳公务员补助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由公务员补助列支。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未缴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17]:《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市医保发〔2023〕8号《关于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11.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2.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履职依据-丹东市医疗保障局》丹医保发〔2024〕55号 
    13. 《关于印发丹东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丹医保发[2022]55号:第五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自然年度投保,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共同负担,原则上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50%;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负担比例。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全额缴纳。第六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年度征收保费,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新参保人员应从参保当月起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1]:关于印发《丹东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即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5.5%调整为6%;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7%调整为7.2%。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缴费比例由4%调整为3.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4.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4〕22号 
    15.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盘房公积金字〔2024〕26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023年平均工资为8,553元/月 
    16.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6%调整为7%。 
    17. 葫人社发〔2024〕2号 
    18. 葫医保发〔2024〕31号 
    19.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 《关于公布2024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关于印发《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号: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所需保费由原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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