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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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2024 年社保基数调整,最低工资分三档 2100 元、1900 元、1700 元,医保缴费基数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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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保基数、比例、最低工资标准

2025 年辽宁省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及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省本级

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 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00 元,二档为 1900 元,三档为 1700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 21 元,二档为 19 元,三档为 17 元。
  •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1 日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关于公布 2023 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2 号)

  •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3 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 85452 元(月平均工资为 7121 元)。
  • 2024 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 21363 元 / 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 4273 元 / 月。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 2023 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5896 元(月人均为 3825 元)。

沈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1 月 07 日

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 1910 元调整为 2100 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640 元调整为 1900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 19.2 元调整为 21 元。
  •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 16.5 元调整为 19 元。

  •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1 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2025 年 1 月 1 日起:

  • 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调整为 8073 元。
  •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 6.8% 调整为 6%,参保人员每月缴费标准为 484.38 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额医疗[^30]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8.6%66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66 元 / 人·年不缴纳

大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07 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各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1910 元调整为 2100 元。
  • 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9.2 元调整为 21 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1 日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我市 2025 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调整为 8190 元。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基数的下限为 4914 元,上限为 24570 元,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 8190 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医疗保险[^10]大额医疗2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8%0.2%1%
个人8%0.5%不缴纳2%0.1%不缴纳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清单》

锦州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1 月 18 日

最低工资标准

《锦州市对最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 月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 1420 元调整为 1700 元。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 1580 元调整为 1700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由 14.3 元调整为 17 元。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由 15.9 元调整为 17 元。

  • 适用范围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公布 2025 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锦医保〔2024〕35 号

根据《关于转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9〕25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5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71136 元。

二、为同时满足参保单位申报和系统运算要求,确定 2025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以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00%、60% 确定,即 213408 元、42681.6 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 5928 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额医疗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110 元 / 年(医保卡支付)不缴纳

朝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1 月 22 日

最低工资标准

《[朝人社发〔2024〕11 号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1580 元调整为 1700 元;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5.9 元调整为 17 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朝医保发〔2024〕27 号 关于公布 2025 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2025 年朝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 5514 元 / 月。

(一)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 16542 元 / 月,最低为 3308.4 元 / 月。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 5514 元 / 月作为缴费基数,按 4.6% 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 3044 元 / 年。

  • 执行时间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医疗保险3大额医疗[^4]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8%不缴纳0.6%
个人8%0.5%不缴纳2%105 元 / 人·年不缴纳

铁岭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06 日

最低工资标准

《铁岭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00 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17 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确定 2023 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铁医保【2024】54 号

  • 2023 年我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 68791 元(月平均工资 5733 元)。
  •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 2023 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灵活就业等人员缴费基数,并确定 2025 年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6]大额医疗4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5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55 元 / 人·年不缴纳

鞍山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06 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 1710 元调整为 1900 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 1580 元调整为 1700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 17.2 元调整为 19 元;

  •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 15.9 元调整为 17 元。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 号

  • 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2025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 72720 元 (月缴费基数 6060 元) 执行。
  • 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18180 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
  • 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3636 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8]大额医疗5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8%54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54 元 / 人·年不缴纳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6


抚顺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10 日

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抚人社发〔2024〕4 号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900 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00 元。

  •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市(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9 元。

  •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7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执行时间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3]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调整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5202 元 / 月。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5202 元 / 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300%(15606 元 / 月)。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100%) 作为缴费基数 (5202 元 / 月) 缴费。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12]大额医疗7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120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不缴纳

辽阳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11 日

最低工资标准8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 1710 元调整为 1900 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 1580 元调整为 1700 元。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原 17.2 元调整为 19 元。

  • 辽阳县、灯塔市由原 15.9 元调整为 17 元。

  •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9

我市 2025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具体为:

  • 2023 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70865 元(月平均工资 5905 元)。
  • 执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10大额医疗[^17]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55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55 元 / 人·年不缴纳

丹东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21 日

最低工资标准11

  • 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 1710 元调整为 1900 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 1580 元调整为 1700 元。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 17.2 元调整为 19 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 15.9 元调整为 17 元。

  •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2

  • 据省统计口径,2023 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 5480 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 5480 元 / 月执行。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21]大额医疗13生育保险[^21]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110 元 / 人·年不缴纳

盘锦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24 日

最低工资标准14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 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作出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 1710 元调整为 1900 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由 17.2 元调整为 19 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8,553 元 / 月15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16大额医疗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0 元 / 人·年0.5%
个人8%0.5%不缴纳2%50 元 / 人·年不缴纳

葫芦岛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24 日

最低工资标准17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700 元。
  • 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 17 元。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18

  • 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 2025 年度职工医保年缴费基数为 71520 元,月缴费基数为 5960 元,月缴费基数上线为 17880 元,月缴费基数下线为 3576 元。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及金额

  • 2025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比例为 5.3%,年缴费 3790.56 元,月缴费 315.88 元。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32 元。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大额医疗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66 元 / 人·年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66 元 / 人·年不缴纳

营口市

[!NOTE]
数据更新日期:2025 年 02 月 24 日

最低工资标准19

  •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 1710 元调整为 1900 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7.2 元调整为 19 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和 2023 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情况,现就公布我市 2024 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2023 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69436 元(月平均工资为 5786 元,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 3472 元)。
  • 以 2023 年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 2024 年社保缴费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 执行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2025 年 6 月 30 日。

保险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21大额医疗生育保险
统筹16%0.5%依据核定基数缴纳7.5%不缴纳与医疗保险合并
个人8%0.5%不缴纳2%106 元 / 人·年不缴纳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 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0]:《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51 号 
  2. 《大连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大政发〔2022〕35 号:“自 2025 年 1 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 0.2% 和 0.1% 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 0.3% 缴费;领取失业金人员由个人按 0.3% 缴费;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按照每人每月定额 5 元缴费。”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 号 
  3. 待遇保障知识问答之二:参保缴费标准 - 待遇保障热点问题解答
    [^4]:《关于进一步明确朝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医保发〔2022〕65 号 
  4. 《关于印发铁岭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医保〔2024〕56 号
    [^6]: 铁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两种情况:<u> 一是统账结合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 7% 的比例缴费,个人按上月工资收入 2% 的比例缴费,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u> 二是单建统筹的缴费方式,参保人员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5% 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没有个人账户卡里没有钱,缴费人员人员大致有三类:一是城镇困难企业职工;二是城镇企业失业人员;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5. 《2025 年鞍山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通告》
    [^8]:《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鞍医保发〔2024〕11 号: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2025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照 72720 元(月缴费基数 6060 元)执行。个人月缴费金额高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 18180 元作为职工个人最高缴费基数;低于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 3636 元作为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 
  6.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7. 关于印发抚顺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大额补助费按每人每年 120 元缴纳。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交纳;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u> 其它单位保费由单位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u> 破产、关闭及注销的用人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及困难企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大额补助的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12]: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7.5% 缴纳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 2% 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3]: 抚顺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 2024 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抚顺 2024)[Z]. 
  8.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9. 《关于公布辽阳市 2025 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4〕32 号 
  10. 《关于辽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 0.5%, 其中原缴纳公务员补助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 0.3%, 由公务员补助列支。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未缴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趸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17]:《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辽市医保发〔2023〕8 号《关于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11.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2.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履职依据 - 丹东市医疗保障局》丹医保发〔2024〕55 号 
  13. 《关于印发丹东市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丹医保发 [2022]55 号:第五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自然年度投保,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 共同负担,原则上由单位和职工各负担 50%; 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负担比例。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全额缴纳。第六条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年度征收保费,每年 1 月份一次性缴纳。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新参保人员应从参保当月起一次性全额缴纳保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10 元,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21]:关于印发《丹东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即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 7% 调整为 7.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费率由 5.5% 调整为 6%;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 7% 调整为 7.2%。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缴费比例由 4% 调整为 3.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4.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盘人社发〔2024〕22 号 
  15. 《关于调整 2024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盘房公积金字〔2024〕26 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2023 年平均工资为 8,553 元 / 月  
  16.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 6.6% 调整为 7%。 
  17. 葫人社发〔2024〕2 号  
  18. 葫医保发〔2024〕31 号  
  19.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 《关于公布 2024 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关于印发《营口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 号: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作为参保缴费的费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 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 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所需保费由原渠道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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