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经济补偿金

  •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溯源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计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的溯源

    原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即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否应在测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计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能算作问题,但今天发现,网上居然也众说纷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十二个月工资”是否包含“年中奖金”,网上有律师说是“不包含奖金和加班费的”。相信有很多企业也是愿意看到这样的解释,所以这样说的还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中已经明确说明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中最为重点的在于“货币性收入”,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条中相关内容,所有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福利等等,都应该计入“平均工资”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给某员工每月2000元交通补贴,直接随工资以货币方式发放,那么这2000元的交通补贴也是要计入”月平均工资“中的。所以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建议充分考虑各项福利的兑现政策,比如交通补贴可以在限额内凭加油费发票进行报销等。

  • 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上限的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上限的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上限的法律依据

    近日跟友人探讨经济补偿金支付上限的问题,源于她所在的企业要解除一个临近退休年龄、本单位工作满22年的员工。

    22年的工作年限,我们本能的觉得经济补偿金支付上限是12个月,但因为这个案例涉及到临近退休年龄的问题,出于稳妥起见,我们还是电询了劳动监察部门。得到的答复出乎我们的意料——补偿金支付月数应该是22个月,而12个月的支付上限,是对于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人群设置的。

    乱象

    浦东劳动监察只是告诉了我们这个结论,并没有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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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百度上以经济补偿金最长年限为关键字的搜素结果,第一位的就是”不超过12年“,之后包括找法网律途网法律快车、和知乎的部分搜索结果,也显示”最长不超过12年“

    所以为了查证这个结论,我先后在人社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大量的搜索,最终找到了法律依据。

    溯源

    总所周知,经济补偿金的对应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而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上限的规定文件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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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此文件,在2017年11月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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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以发现,只有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才存在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上限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月工资小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含) 月工资大于当地社平工资三倍
    本单位工作12年以内(含)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单位工作12年以上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多支付十二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查证

    为了证明以上理解无误,我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一份(2021)黔06民终5号的判决书,其中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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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一审期间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971.68元(4560.73元×16月)的诉讼请求,即16个月经济补偿金。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title:《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date:1995年08月04日
    updated:\
    tags:
    categories:综合性政策法规,部发文
    keywords: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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