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宁生育医保新政:产检报销、新生儿参保等7大调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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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2025 年实施生育医保新政,涵盖产检报销、新生儿参保等七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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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辽宁生育医保新政:产检报销、新生儿参保等 7 大调整详解


2024 年 9 月 30 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 号)文件。文件中就推进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全覆盖、提高产前检查待遇、完善生育住院保障政策、加强新生儿医疗保障、规范生育保险接续政策、优化生育保障经办服务、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监管等七项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要求省内各地在 2024 年 12 月底前将各项工作落地。

以下整理了辽宁省内各地级市对该文件的落实情况,以供大家参考、引用。

省级统一政策

文件名称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辽医保发〔2024〕9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核心调整内容

项目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产前检查2000 元 / 孕期(70%)1500 元 / 孕期(60%)
住院起付线全省取消全省取消
新生儿参保出生 90 天内凭出生证明办理同左
保险接续断缴≤3 个月可连续计算

各市实施细则

沈阳市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过渡期保障(至 2025.6.30)

    • 产检报销未达 300 元者补足至 300 元

  2. 住院结算规则

    • 生育医疗费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 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连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大医保发〔2024〕64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 异地就医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异地产检按普通门诊统筹执行


本溪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本医保发〔2024〕13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公务员专项补助

    • 职工产检自付部分可二次报销 50%

  2. 异地生育待遇

    • 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享受本地同等报销比例


铁岭市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落实生育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铁医保〔2024〕55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参保类型资金来源
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基金
城乡居民居民医保基金

抚顺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配偶保障政策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职工医保住院比例报销

  2. 异地结算规则

    • 省内异地生育直接执行参保地报销比例


鞍山市

文件名称 :《关于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鞍医保发〔2024〕9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结算方式改革

    • 住院分娩费用实行 DRG 病组付费

  2. 新生儿特殊保障

    • 医疗机构可申报复杂危重病例特例单议补偿


丹东市

文件名称 :《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丹医保发〔2024〕47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生育津贴申领

    • 连续缴费满 10 个月即可申领(原需 12 个月)

  2. 欠费处理规则

    • 单位补缴欠费后视同连续参保


朝阳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朝医保发〔2024〕30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跨年度待遇

    • 产检限额可跨自然年度使用(整个孕期仅限一次)

  2. 异地限制条款

    • 非长期异地备案人员不报销异地产检费用


营口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1. 居民差异化政策

    • 全省唯一设置居民产检起付线(具体标准待公布)

  2. 津贴计发规则

    • 新参保单位按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锦州市

文件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锦医保〔2024〕65 号 原文链接 点击查看

政策要点

  • 异地待遇执行 严格按省统一门诊统筹规定执行


未发布政策城市

城市状态说明
盘锦市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发布文件
阜新市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发布文件

政策执行关键要点

  1. 待遇生效时间

    • 全省统一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娩的按原政策执行

  2. 经办材料清单

业务类型必备材料
产检费用报销①产检发票原件 ②检查报告单
住院费用结算①出院记录 ②费用明细清单 ③医保卡
新生儿参保登记①出生医学证明 ②监护人身份证

原始文件链接

  1. 省级文件(辽医保发〔2024〕9 号)

  2. 沈阳市文件

  3. 大连市文件(大医保发〔2024〕64 号)

  4. 本溪市文件(本医保发〔2024〕13 号)

  5. 铁岭市文件(铁医保〔2024〕55 号)

  6. 抚顺市文件

  7. 鞍山市文件(鞍医保发〔2024〕9 号)

  8. 丹东市文件(丹医保发〔2024〕47 号)

  9. 朝阳市文件(朝医保发〔2024〕30 号)

  10. 营口市文件

  11. 锦州市文件(锦医保〔2024〕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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