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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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08T15:24: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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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竞业限制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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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5〕12 号

（2025 年 2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42 次会议通过，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
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
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
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
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
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
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
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
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
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
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三）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
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用人
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
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
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
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
期尚未到期的；（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
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
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
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
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
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
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
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
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
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
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
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
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
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
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
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
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
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
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
职业病的；（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
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
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
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
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
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
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
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