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责任险』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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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5-23T13:53:52+08:00
- 作者：null

来自 AI 助手的总结

雇主责任险是保障雇主对员工工伤赔偿责任的保险，覆盖法律规定的医疗、伤残及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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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责任险』知识点

## 一、『雇主责任险』定义

**雇主责任险是指 ** 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 ** 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
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
死亡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其他经济
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
保险**。

## 二、与『雇主责任险』相关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
> 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
> 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
> 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
> 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
> 追偿。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社会保险法》

>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
>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
> 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
> 能力鉴定费。
>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
>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 支付。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
>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
> 保险基金支付。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 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 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 医疗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
> 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 或者 30%。
>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
>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
> 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
> 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
>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
> 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
> 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
>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
> 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
> 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
> 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
> 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 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
>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
> 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
> 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
> 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地方性文件，在此以辽宁省为例）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 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
> 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
> 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
> 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 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
> 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 **第四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工伤职工
> 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
> 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三、『雇主责任险』的特点及与『工伤保险』、『意外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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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劳务人员雇主责任险出险处置

#### **员工出险**

 1. **现场处置**
 2.  * **责任人**：项目 / 部门负责人
     * 操作要求：
        - 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必要时拨打 120 或送医（优先送往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
          若未约定则选择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 证据固定：
           * 现场照片 / 视频（含时间、地点标记）；
           * 监控录像（保存原始文件，避免覆盖）；
           * 证人证言（记录目击者姓名、联系方式及书面签字确认）；
           * 事故现场物证（如设备故障记录、安全防护缺失证据等）。
 3. **信息上报**
 4.  * **时限**：** 8 小时内**（避免证据灭失或时效超限）。
     * 上报内容（需书面记录）：
        -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 / 用工证明；
        -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附现场证据清单）；
        - 伤情描述及救治情况（首诊医院名称、诊断结果、是否转院）；
        - 初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 **员工告知义务**
 6.  * 明确要求员工或其近亲属：
        - 保留所有原始票据（医疗费发票、病历、检查报告等）；
        - 配合后续伤残鉴定（按保险合同约定机构进行）。

#### **报险**

 1. **报险主体**
 2.  * **责任人**：人力资源部或专职保险对接人。
 3. **报险要求**
 4.  * **时限 **：接报后**24 小时内** 向保险公司正式报案（避免超保险合同约定时效）。
     * 方式：
        - 电话报案（录音留存）；
        - 同步发送书面报案邮件 / 传真（注明保单号、出险员工信息、事故概要）。
     * 材料清单（需在报案时同步提交电子版）：
        - 员工劳动合同 / 用工证明；
        - 事故经过书面说明（负责人签字 + 公司盖章）；
        - 首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如有）；
        - 现场证据（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
 5. **关键注意事项**
 6.  * 保险合同条款核对：
        - 确认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如是否属于“工作期间”、是否涉及免责情形）；
        - 检查医疗费用是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报销范围内（如是否包含自费药）。
     * 保险公司对接：
        - 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案件受理回执》；
        - 明确后续材料提交时限和理赔流程。

#### **后续跟进**

 1. 治疗跟踪
 2.  * 项目 / 部门负责人定期与员工或其家属沟通治疗进展，确保就诊医院符合保险合同要求。
 3. 材料收集
 4.  * 项目 / 部门负责人在治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整材料（包括伤残鉴定报告、误
       工证明等）。
 5. 争议处理
 6.  * 若保险公司拒赔或部分拒赔，需由法务或保险经纪人介入协商，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